上訴人陜西杰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杰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四川北控清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北控公司)、原審被告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瑞豐公司)、東莞市瑞晶豐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市瑞晶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279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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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陜西杰朋能源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四川北控清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瑞晶豐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權(quán)異議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陜西杰朋能源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四川北控清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瑞晶豐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權(quán)異議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甘02民轄終5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陜西杰朋公司上訴稱,請求依法裁定撤銷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279號民事裁定,本案仍由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管轄。事實與理由:本案不屬于不動產(chǎn)糾紛,亦不屬于法定的專屬管轄范疇,應當適用一般管轄原則。一、本案并不屬于不動產(chǎn)糾紛,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最終的標的物是形成可以發(fā)電的太陽能發(fā)電設備,該設備并非法律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其無法進行不動產(chǎn)登記,不屬于不動產(chǎn)范疇,因此不應該適用不動產(chǎn)的專屬管轄,應當按照一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二、本案雖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但實質(zhì)是承攬合同糾紛,應適用一般管轄原則,陜西杰朋能源有限公司向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并無不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兩者的相同之處均是應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但建設工程所完成的工作是工程,具有不可移動性。而本案的標的物并非是不可移動的工程結(jié)果。因此陜西杰朋能源有限公司按照與被告甘肅瑞豐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約定的合同簽訂地(同時也是合同被告住所地)進行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由最先立案的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四川北控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2020)甘0271民初279號民事裁定書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意一審法院的裁定結(jié)果。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屬于法律規(guī)定專屬管轄范圍,應當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有管轄權(quán)的法院負責審理。本案中工程施工地點為廣東省東莞市,故應當將案件移送至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閆輝國
審判員李群
審判員張熙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石小琴
書記員王晶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