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微山縣夏鎮宏潤建筑設備租賃部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開原偉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證金40萬元和工程款656735元(棗莊田陳富源電廠二期項目),查封價值合計1056735元。申請人微山縣夏鎮宏潤建筑設備租賃部以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單向本院提供擔保
微山縣夏鎮宏潤建筑設備租賃部、開原偉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826財保76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山東省微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依法凍結被申請人開原偉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證金40萬元和工程款656735元(棗莊田陳富源電廠二期項目),查封價值合計1056735元;
二、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起止時間見本院有關凍結存款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或查封、扣押財產清單。)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微山縣夏鎮宏潤建筑設備租賃部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
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秦加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士明
書記員靳淼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