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偉、齊迎與被告呂春復,被告開原市義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開原偉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張偉、齊迎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3日在本院第7號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偉、齊迎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濤,被告開原市義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原義和房地產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宏,被告開原偉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原偉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春復經本院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偉、齊迎等與呂春復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282民初997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偉、齊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工薪張偉3810元、齊迎2000元,計581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呂春復找到原告等五人在開原市悅來新城B高5號樓干瓦工抹灰工作。該工程開發商是開原市義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筑商是開原市偉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呂春復是開原市偉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該工程完工后,被告呂春復僅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一份,但至今未給原告結算工資。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
被告開原義和房地產公司辯稱:與二原告不相識,不存在勞務關系。涉案工程系呂春復包工包料實際施工,呂春復與二原告什么關系不清楚。本公司并不拖欠呂工程款,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開原偉民公司辯稱:與偉民公司無關,是掛靠關系,我司沒有參與工程建設,呂與義和公司直接簽的合同,并直接結算不通過偉民公司。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其訴訟請求提供證據如下:
1、被告呂春復給邸凱出具的欠條一張17240元一份(二原告一并起訴,另三人一并起訴),證明拖欠二原告勞務工資款5810元。
2、(2016)遼1282民初1911號民事裁定書,證明原告曾于2016年向被告呂春復主張過勞務費,因其拒絕接受法院傳票,致使開庭審理,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3、網上投訴網站視頻截圖3張,證明原告通過網上投訴主張討要工資的事實。
4、勞動保監察詢問筆錄2張(復印件),證明原告通過
勞動監察大隊主張過工資。
被告開原義和房地產公司為其抗辯理由提供證據如下:1、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補充條款1份(復印件),證
明義和公司與被告呂春復簽訂的合同,呂春復包工包料,該份合同在政法委、信訪局等有關部門進行了多次對賬,義和公司不拖欠被告呂春復工程工款。
“悅來新城”抵頂撥付呂春復工程意向預撥樓表。
證明義和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約定超額向其撥付了5820000元的房屋,且這些房屋被告呂春復已經進行了處分,義和公司不欠被告呂工程款,該份證據在住建局、信訪局、政法委等有關單位均有備案。
被告呂春復未提交證據,未提出抗辯意見。被告開原偉民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
經庭審質證認證,雙方抗辯陳詞,法庭調查,確認以下事實:二原告及邸凱、肖鋒、齊賀(另案訴訟)在2014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呂春復找到原告方在承攬的開原市悅來新城B高5號樓工程中干瓦工抹灰工作。另查,該工程系被告開原義和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被告呂春復為承攬工程掛靠在被告開原市偉民公司名下。2014年10月24日,原告完成指定工作后,被告呂春復為邸凱出具了欠條一份,欠條主要內容如下:今欠瓦匠抹灰款17240元。該款中,拖欠原告張偉3810元,原告齊迎2000元。另查,原告為索要“工資款”曾通過網站及開原市勞動監察大隊主張權利
判決結果
一、被告呂春復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拖欠原告張偉、齊迎工資款5810元(張偉3810元、齊迎2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偉、齊迎對被告開原市義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開原偉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呂春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軍
人民陪審員張紅
人民陪審員張英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曉惠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