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本院于2019年12月317日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201民初2193號民事判決書,受理申請執行人貴州瑞泰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楊安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應當支付申請執行人貨款351365元,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費及公告費7170元,因被執行人未按時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執行,產生執行費5278元(未繳納)
貴州瑞泰實業有限公司、楊安權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201執1472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不得規避執行告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因被執行人未按時履行義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于2020年8月27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經本院多次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楊安權名下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多張銀行賬戶,本院依法予以凍結,凍結存款1575.82元,本院依法扣劃并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未查詢到可供執行財產;2020年7月20日,本院向六盤水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起查詢,未查詢到不動產登記信息,后本院委托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對其在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不動產信息進行調查,該單位于2020年8月27日進行調查,亦未查詢到不動產登記信息。現被執行人名下未查詢到可供執行財產。
2020年11月16日,被執行人在本院作出還款承諾,本案款項,被執行人在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請方5萬元,2021年2月4日前支付20萬元,剩余全部款項在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完畢,款項被執行人直接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不再經過法院。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的還款承諾。
2020年11月16日,本院就本案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其對本次執行的意見。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調查結果,同意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有向本院申請發放律師調查令及發布懸賞公告的權利,告知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故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可以收集證據,提起刑事自訴,申請執行人暫未提出。
現本案到位款項1575.82元,未到位款項356962.18元。本院認為,本案通過網絡查詢及實地調查,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同意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判決結果
終結對(2019)黔0201民初2193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毅
審判員劉春雷
審判員陳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董娟
書記員王琰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