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瑞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泰公司”)與被告宏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宏飛公司提起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黔0221民初2197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被告宏飛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宏飛不服提起上訴,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黔02民轄終73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立、黃凈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宏飛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