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上海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臨沂銘信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魯13民終535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上海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臨沂銘信置業有限公司償付工程款及質量保修金等共計14380428.42元
上海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臨沂銘信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1312執243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5-09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證券、車輛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通過不動產登記系統,查詢到被執行人有財產信息,已采取查封措施,但系輪候查封,未采取評估、拍賣措施。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被執行人無法送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本案中被執行人已暫無財產可供執行。
上述情況及信息,本院以談話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征求其對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案未執行標的額為14380428.42元。
綜上所述,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申請執行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亦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如有查封,請于查封期限屆滿前7個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請續封。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許云鵬
審判員劉成寶
審判員高冠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洪磊
判決日期
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