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新業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為與被告浙江元恒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妍獨任審判,并于2019年3月20日公開開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吳潮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新業建設有限公司與浙江元恒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110民初1608號
判決日期:2020-07-23
法院: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起訴稱,2017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先張法預應力管樁供樁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杭州疊奧貿易有限公司廠房工程的預應力管樁的供樁及壓樁工程委托乙方施工。雙方在合同第三條約定款項在打樁結束后一次性付清。另,雙方在合同第八條約定,被告如到期未能及時付清款項,每延期一天支付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后原告依約完成施工,雙方于2017年11月2日、2017年11月4日分別簽訂《樁基工程量簽證單》及《工程決算書》,對賬確認原告案涉工程款為377115元。但截止起訴之日,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討,但均未果。原告認為,被告拒不依約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77115元并支付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320547.75元(本金377115元,按每日千分之二,自2017年11月5日暫計算至2019年1月4日為377115元*千分之二*425日=320547.75元);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訴稱事實,提供并陳述了如下證據材料:
1、先張法預應力管樁供樁施工合同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簽訂《先張法預應力管樁供樁施工合同》以及合同項下相關權利義務的事實。
2、樁基工程量簽證單、工程決算書各一份,用于證明原告與被告經結算確認案涉工程款總計為377115元。
被告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材料。
本院依職權出示對童永明的詢問筆錄一份。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下列事實:
2017年10月21日,杭州新業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與被告余杭分公司(甲方)簽訂《預應力管樁供樁施工合同書》一份,約定甲方將杭州疊奧貿易有限公司廠房工程的預應力管樁的供樁及壓樁工程委托乙方施工,打樁費一次性包干60000元,管樁按145元/米,暫計2000米,即290000元,合計350000元。數量按實結算,打樁結束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約定自2017年10月26日開始打樁,施工工期為7個日歷天。甲方如到期未能及時付清款項,每延期一天支付2‰違約金,以此類推。乙方如未能按時完成施工,每延期一天支付2‰違約金,以此類推。合同還對其他權利義務做出了約定。合同甲方落款處由案外人童永明作為代表簽字并加蓋被告余杭分公司公章。
后杭州新業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進場施工。2017年11月2日,雙方簽訂《樁基工程量簽證單》確認本工程共計打樁84根,合計2187米,該簽證單由童永明簽字并加蓋被告項目技術專用章。2017年11月4日,杭州新業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與童永明簽訂決算書,確認工程總價377115元(含打樁費60000元)。因被告按按期支付上述款項,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訴至本院,望判如所請。
另查明,杭州新業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變更名稱為杭州新業建設有限公司,即原告。童永明原系被告余杭分公司的負責人,被告余杭分公司現已注銷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元恒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新業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37711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浙江元恒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新業建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106849.25元(自2017年11月5日暫計算至2019年1月4日,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以37711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另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杭州新業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776元,減半收取5388元,由原告杭州新業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650元;由被告浙江元恒建設有限公司負擔373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本案財產保全申請費3020元,由原告杭州新業建設有限公司負擔925元,由被告浙江元恒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0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共二份,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776元。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馮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娟
書記員丁圣杰
判決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