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安縣思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無法直接或郵寄送達訴訟文書,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1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蔚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與公安縣思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2民初40068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安裝費人民幣(下同)9611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96110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原、被告簽訂產品安裝合同,后經雙方修改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安裝調試42臺電梯設備,總酬金為1922200元。合同對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均作了詳細約定。安裝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約完成電梯安裝,電梯于2018年11月通過了當地政府部門的驗收。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在產品通過當地主管部門驗收后三天內支付安裝費余款給原告。但被告未按約履行,余款至今未付。根據合同約定,委托方未按規定時間支付安裝費的,應按未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四比例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安裝費總額的5%?,F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1、產品安裝合同、合同修改確認書一組,證明雙方合同關系及權利義務約定;2、驗收報告一組,證明原告安裝的電梯通過了當地政府部門的驗收為合格產品。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30日,原、被告簽訂產品安裝合同,由原告為被告安裝電梯50臺。合同約定,安裝費合計2100000元,在安裝人員進場后二十天,支付安裝費630000元,安裝完畢支付420000元,在安裝產品通過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驗收后三天內,被告將安裝費的余額支付給原告。若被告未按規定時間和金額支付安裝費,則按未付款金額每天萬分之四的比例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安裝費總額的5%。合同對其他事項亦作出了約定。
2017年4月17日,雙方簽訂一份合同修改確認書,將梯號27、28的兩臺電梯安裝費各減少了1000元。同年11月26日,雙方將安裝電梯數量修改為42臺,減少的規格為梯號37、38號及梯號45至50號,合計減少金額175800元。
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安裝義務。2018年11月,湖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電梯監督檢驗報告,載明系爭電梯的檢驗結論為合格。后因被告未按期足額付款,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公安縣思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支付安裝費961100元;
二、被告公安縣思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961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14.89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公安縣思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沈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戴薇
書記員陳磊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