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荊州市翔韻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公安縣思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9)鄂1022民初191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2020年5月18日申請執行人申請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限定其在收到上述文書七日內履行義務或者向本院報告財產,逾期,被執行人沒有報告財產也沒有履行義務,本院隨即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其高消費。同時,本院調查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其名下沒有銀行存款,登記有部分房地產,本院即對其房屋[產權證號:(×××)公安不動產權第×××號)]進行了查封,因該房屋存在抵押,本院無法處置。針對上述情況本院通過電話與申請執行人進行了溝通,限定其在三日內向本院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告知逾期不能提供,本案將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限定時間屆滿,申請執行人沒有提供執行財產和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