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內蒙古嘉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鑫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呼和浩特市正友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2020)內0103民初891-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內蒙古嘉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呼和浩特市正友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01民轄終111號
判決日期:2020-10-19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內蒙古嘉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2020)內0103民初891-1號民事裁定;2.將本案移送至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管轄。事實與理由:本案系合同糾紛,合同內容為正友公司為嘉鑫公司辦理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等,嘉鑫公司與正友公司之間未約定合同爭議管轄法院(正友公司提交的協議并非嘉鑫公司簽署,嘉鑫公司可提供與正友公司間簽署的協議,該協議未約定管轄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7號》第七條規定:“建筑業企業就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建筑企業資質管理實施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應向工商注冊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據此辦力理資質應當在科爾沁左翼后旗辦理,即案件合同履行地應是科爾沁左翼后旗,另外正友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三款之規定:“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本案合同履行地及本案被告嘉鑫公司住所地均為科爾沁心左翼后旗。而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即不是嘉鑫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故對本案無管轄權。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應依法將案件移送至科爾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姜怡
審判員張蒙江
審判員蔡世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齊興宇
書記員翟玥
判決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