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遠帆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帆公司)訴被告黃山市休寧縣錦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華公司)、黃山永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寧公司)建設工程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文英獨任審判,分別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遠帆公司委托代理人XX、朱水銀;永寧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迎春到庭參加訴訟。錦華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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