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申請人安徽國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安徽治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依法凍結被申請人安徽治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0萬元,并提供擔保
安徽國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治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1621財保185號
判決日期:2020-09-04
法院:渦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安徽治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0萬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財產保全費1520元,由申請人安徽國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預交。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楊中健
審判員李濤
審判員杜運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邵威
判決日期
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