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志義與上訴人浙江廣川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川公司)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0)嘉平民初字第4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志義的法定代理人韓珠鳳、委托代理人凌曄東、上訴人廣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郁立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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