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西安市通佳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陜西省咸陽市建筑安裝工程有總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2018)陜01民終3000號民事判決書,本案執行標的為1053050元及利息50000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14727元,執行費13580元。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向被執行人陜西省咸陽市建筑安裝工程有總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已履行案件款394856.77元。經向銀行、房管、互聯網金融等部門調查,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被執行人未申報財產,現已將被執行人依法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決定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趙拓決定拘留。本院將上述查詢、調查結果及執行情況向申請人進行了告知,申請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同意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書面予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