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秀萍訴安陽市佳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寧建筑勞務公司)、被告安陽益和采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和采暖設備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秀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濤,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家偉、被告益和采暖設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現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秀萍與安陽市佳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安陽益和采暖設備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503民初1892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秀萍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賠償原告張秀萍醫(yī)療費8555.97元,誤工費9200元,護理費324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交通費240元,殘疾賠償金54186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700元,共計:83530.37元,被告益和采暖設備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益和采暖設備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26日下午5點半左右,原告張秀萍打牌后回家途中,去地里的廁所時,不知是誰在頭天夜里挖了一個水管溝(寬500,深1米左右),未設警示牌,上面擔有一塊小木板。原告張秀萍過去時踩上木板,因木板傾斜,致原告張秀萍掉到溝里受傷,后原告張秀萍家屬把原告張秀萍送到安陽市人民醫(yī)院救治,被診斷為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住院12天,花在醫(yī)院費15215.97元,住院期間,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益和采暖設備公司未支付任何費用,另查明該路溝是被告益和采暖設備公司挖的。原告張秀萍出院后,找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益和采暖設備公司協(xié)商賠償事宜,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益和采暖設備公司推脫不予辦理,原告張秀萍無奈訴至法院。
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辯稱,1.原告張秀萍所述與事實不符,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不認可原告張秀萍摔倒受傷的原因,地點以及與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所施工工地具有因果關系,并不排除原告張秀萍因自身原因或者其他事實受傷;2.根據原告張秀萍訴狀中陳述,其受傷時間為下午5點半左右,當時施工工人并未下班,從未聽工人說起過有人受傷;3.退一步講,就算原告張秀萍受傷與施工有關系,原告張秀萍本身也存在重大過錯,原告張秀萍明知該處施工,還特意從門板上強行通過,原告張秀萍屬于自冒風險導致受傷,存在重大過錯;4.盡管原告張秀萍受傷與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沒有關系,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不承擔責任,但原告張秀萍的各項訴請過高,其誤工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應支持。
被告益和采暖設備公司辯稱,被告益和采暖設備公司對原告張秀萍受傷的事實不知情,原告張秀萍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因為被告益和采暖設備公司在路上挖溝導致其摔傷,被告益和采暖設備公司對其陳述的受傷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結果均不予認可。2.被告益和采暖設備公司系生產性企業(yè),不負責具體施工,如果原告張秀萍真是在工地摔倒受傷,其應當向施工方主張權利,被告益和采暖設備公司不是適格被告,依法應當駁回原告張秀萍對被告益和采暖設備公司的起訴。3.即便原告張秀萍是在工地摔倒受傷,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危險工地導致受傷,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4.原告張秀萍的醫(yī)療費已經有社保部門支付,其要求賠償醫(yī)療費沒有依據。5.原告張秀萍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沒有勞動收入,要求賠償誤工費沒有依據。6.原告張秀萍要求的醫(yī)療費、誤工費之外的賠償項目數額過高,依法應當核減。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10月26日下午5時左右,原告張秀萍不慎摔倒后右手掌撐地受傷,被家人送往安陽市人民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原告張秀萍稱其去自己家的廁所路上通過一條水管溝,在踩著橫亙在水管溝上的木板通過時,木板發(fā)生傾斜,致其掉入溝中受傷,原告張秀萍提供證人尹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10月26日安陽橋新村內大路上被挖了一條溝,未設置警示牌。提供證人宋某的證言,證明其與原告張秀萍一前一后去上地里的廁所時,看到原告張秀萍在溝里,右手受傷,水管溝未設置警示標志。原告張秀萍于2017年11月6日出院,住院11天。庭審中,原告張秀萍提供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復印件一張,票面金額為15071.47元,提供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一份,證明醫(yī)保中心通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支付原告張秀萍醫(yī)保報銷費用6883.86元,并將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原件收回。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益和采暖設備公司不認可對原告張秀萍提供的住院收費票據復印件,原告張秀萍庭后提交安陽市北關區(qū)社會醫(yī)療保險中心的證明及現金繳款單、住院收費票據原件,證明因本案有侵權人,原告張秀萍將所報醫(yī)療費用6883.86元退回,并取回住院收費票據原件。2017年11月27日,原告張秀萍到安陽市人民醫(yī)院復查,花費檢查費144.5元。訴訟前,原告張秀萍向本院申請對其傷殘程度進行法醫(yī)學等級鑒定。本院訴前鑒定中心委托安陽中意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其申請事項進行鑒定。2018年12月18日,安陽中意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豫安中意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14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秀萍因傷致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腕關節(jié)功能喪失40%,構成十級傷殘。原告張秀萍花費檢查費140元,鑒定費700元。原告張秀萍系城鎮(zhèn)居民戶口,其提供安陽市北關區(qū)文軍副食中心的證明,證明其在該副食中心工作,月工資2300元,該證明上有劉麗芳的簽字,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及被告益和采暖設備公司均認為原告張秀萍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對該證明均有異議,其中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認為經過工商查詢,安陽市北關區(qū)文軍副食中心的經營者為劉文忠,并不是劉麗芳。認為事故發(fā)生時系工作時間,但是原告張秀萍在打牌,其并沒有工作。
另查明,被告益和采暖設備公司將2017-2019年安陽市各小區(qū)換熱站安裝、改造工程承包給具有建筑勞務分包資質的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施工,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工程承包范圍:與工程相關的所有勞務工作,合同約定被告佳寧建筑勞務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間所發(fā)生的安全事故,應負全部責任。上述合同約定的安裝、改造工程小區(qū)包括原告張秀萍發(fā)生事故的安陽橋新村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陽市佳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張秀萍各項損失共計58877.21元;
二、駁回原告張秀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88元,減半收取944元,由原告張秀萍負擔308元,被告安陽市佳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6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紀靜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劉佳敏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