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陜西商道酬信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7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陜西商道酬信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戴選濤,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吉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陜西商道酬信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1002民初1221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陜西商道酬信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3563709元及利息(利息以3563709元為本金,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LPR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21年3月5日為121510元),合計為3685219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事實與理由:被告因西商高速商洛市商州區大荊鎮田家溝遂道下行線病害治理修復工程的需要,2019年與原告簽訂合同編號為XSGS-2020-LWFB-001的合同協議書,約定由原告負責該項目工程勞務作業承包事宜,合同約定的勞務作業總價款為3704613元,合同對于勞務作業計量及支付、完工結算等進行了約定。原告于2019年7月進場,2019年9月已完成施工,2020年4月20日經核算,項目工程款為人民幣3563709元(含稅),項目工程管理中心、設備物資部、經管部等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驗工計價聯審聯簽單已進行確認并提出計價意見。原告根據被告要求開具了發票,但被告沒有依約付款,被告拖欠工程款,施工班組和工人不斷討要工資,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壓力,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63709元沒有異議,原告主張的利息應按合同約定即違約部分合同價款的0.1‰支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原告提交的證據有: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施工相關資料、項目驗工計價聯審聯簽單、增值稅普通發票,被告無異議。上述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相關法律事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本院采信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法律事實:被告因西商高速商洛市商州區大荊鎮田家溝隧道下行線病害治理修復工程的需要,2020年4月,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編號為XSGS-2020-LWFB-001,約定由原告負責該項目工程勞務作業承包事宜,合同總價款為3704613元,同時還約定勞務作業計量及支付、完工結算等。原告按期完成施工任務,2020年4月20日經核算,項目工程款為人民幣3563709元(含稅),被告工作人員在項目驗工計價聯審聯簽單進行確認并提出計價意見。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開具了發票,被告沒有依約付款。庭審中,被告對欠原告工程款為3563709元沒有異議。對原告主張的利息,被告提出按合同約定即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的上限為違約部分合同價款的0.1‰支付。雙方對付款期限未達成意見。原告為訴訟保全繳納保全費5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陜西商道酬信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63709元及利息356.37元。
二、駁回原告陜西商道酬信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282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41282元,由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林增鋒
人民陪審員王展
人民陪審員索軍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妍20211002122191611002705911400006021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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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