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本院收到原告西安鐵科路橋工貿有限公司訴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起訴狀
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鐵科路橋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12民初23315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西安鐵科路橋工貿有限公司訴稱,2009年12月30日,其與被告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其向被告成綿項目供應橋梁(箱梁)墊塊,但被告截止目前未向其支付相應的貨款。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65950元,逾期支付利息39828元,共計205778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其與原告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為其公司注冊地法院,故請求將本院移送至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處理。
案件受理費本院減半收取2193元,原告已預交,現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崔小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尤玥
書記員楊珂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