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天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正監理公司)與被告陳素梅、邱慶珍、劉淑瓊、邱澤勇、邱冰冰(以下簡稱五被告)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正監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曦、陳舒婕,被告邱澤勇及五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禮祐、蘇培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天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邱冰冰、邱慶珍等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521民初1745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惠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天正監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陳素梅、邱慶珍、劉淑瓊、邱澤勇、邱冰冰按(2017)閩0503民初2075號《民事判決書》及(2018)閩05民終6261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的債務1150000元及一審案件受理費155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976元,承擔賠償責任。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陳素梅按(2017)閩0503民初2075號《民事判決書》及(2018)閩05民終6261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的債務1150000元及一審案件受理費155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976元,共計1176486元,承擔清償責任;2.判令被告陳素梅、邱慶珍、劉淑瓊、邱澤勇、邱冰冰按(2017)閩0503民初2075號《民事判決書》及(2018)閩05民終6261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的債務1150000元及一審案件受理費155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976元,共計1176486元,在繼承邱佩新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邱佩新承包經營原告的天正監理公司泉州分所,在承包期間,邱佩新分三次向案外人楊寶華借款80萬元,在借條借款人等處均加蓋“福建天正建筑工程咨詢監理事務所項目監理部(33)”印章。根據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2017)閩0503民初2075號《民事判決書》及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5民終6261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通過轉賬方式向楊寶華支付案件全部執行款1150000元,另訴訟費26486元,共計1176486元。根據原告與邱佩新簽訂的《承包協議》第一條約定:“……分所采取經濟承包制,經營中所產生的經濟責任與民事責任,由乙方(即邱佩新)承擔,甲方保持追索權利。”,邱佩新應承擔原告的上述全部損失。該債務系邱佩新與陳素梅夫妻共同債務,現邱佩新已死亡,陳素梅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還款責任(根據(2018)閩05民終2981號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五被告系邱佩新遺產繼承人,應在繼承邱佩新遺產的范圍內共同償還上述債務。故,五被告應對原告代邱佩新支付的款項1150000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6486元,共計1176486元承擔清償責任。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陳素梅辯稱,原告無證據證明本案債務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所需,陳素梅無需承擔還款責任。本案是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簽訂《承包協議》的主體的是原告與邱佩新。陳素梅雖然與邱佩新共同生活,但并不知曉邱佩新在與原告簽訂了《承包協議》,更不清楚邱佩新與原告是否有向第三人借款及欠款情況。原告請求陳素梅承擔還款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一,陳素梅并非《承包協議》相對主體,無需受到合同約束;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案涉債務1150000元,顯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所需。故原告請求陳素梅承擔還款責任是缺乏依據的,陳素梅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五被告共同辯稱,五被告均明確放棄對邱佩新的遺產繼承權,無需再為案涉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邱佩新于2016年4月份離世,并未留下遺囑。依照《繼承法》及其相關規定,五被告均有遺產繼承權,也均享有放棄遺產繼承的權利。經過五被告的慎重考慮過后,決定放棄遺產繼承。泉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閩05民終2981號判決維持了惠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閩0521民初6085號判決“被告邱慶珍、劉淑瓊、邱澤勇、邱冰冰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繼承邱佩新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上述債務”,五被告已明確放棄繼承權,未獲得繼承財產,因此也無需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另根據邱佩新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協議》第13條及第17條的約定,邱佩新承包經營期間的建立營業收入全部進入原告公司賬戶,原告應在收到監理費后7日內將邱佩新所屬部分轉賬給乙方即邱佩新,乙方應盡可能提供相關抵用發票。邱佩新承接了多個監理項目,包括泉州市培新小學教學樓工程項目、南安市人民法院審判綜合樓、晉江安海截污管道項目、晉江機場工程項目、特步大樓等多個項目,根據原告的要求由原告與項目發包方簽訂監理合同(合同一份由實施監理單位,即由邱佩新保管),項目由邱佩新負責,后項目發包方將監理費用匯給原告,原告再根據《承包協議》的約定將監理費支付給邱佩新。經不完全統計,由邱佩新負責的項目總費用共906.7431萬元,加上保證新及扣除管理費,應該支付給邱佩新的共計896萬元。但該費用目前為止尚未完全支付,也未進行結算,理應予以結算后再與涉案債務予以抵扣。綜上所述,五被告已放棄邱佩新的遺產繼承權,未取得繼承遺產,無需承擔還款責任;原告尚欠邱佩新監理費用,應與本案欠款相扣除。原告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理應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福建天正建筑工程咨詢監理事務所”于2001年8月24日經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具有從事本省抗力等級6級及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資質,2018年4月26日,變更登記為“福建天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4月23日,福建天正建筑工程咨詢監理事務所(簡稱甲方)與邱佩新(簡稱乙方)簽訂《承包協議》1份,約定:1.甲方設立福建天正建筑工程咨詢監理事務所泉州分所(以下簡稱分所)并授予乙方泉州分所的經營權,期限五年,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具體時間以分所機構備案完成之日算起),分所采用經濟承包制,經營中所產生的經濟責任與民事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保持追索權利;2.乙方負責分所的泉州地區機構備案,甲方予以配合,并提供備案所需人員。
3.甲方提供資質、業績及管理性文件等,并對分所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以便引導分所開展監理業務;4.乙方負責設置辦公場所,健全分所形象。建立分所經營所需的監理隊伍(包括人員數量及專業配套),每年至少注冊壹名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否則應承擔不足人數的持證費用(按市場價),人事材料應報送甲方備案,甲方保留分所人事的最終決策權;
5.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協會及甲方相關技術、行政管理規定,規范地開展監理業務;6.甲方應及時簽署監理合同,簽發總監委托書及報備手續表等;7.乙方對外獨立承攬監理業務,所成立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符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及合同規定要求,并對所聘人員的行為負責,對甲方認定不合格應予以撤換、辭退與處理;8.甲方對乙方招投標項目的編標及運作等應予以配合、協助;9.甲、乙雙方在生產經營中應相互配合,配合方涉及人員等成本開支應事先商定,并由對方支付;10.甲方對乙方有指導義務,負責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督促,乙方對甲方信譽等負有責任義務,在開展經營活動中應堅持“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的原則,對甲方負責,并自覺接受甲方的檢查、監督;11.由于甲方破產、停業、改制等不可抗拒因素需中止合作,甲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乙方不得阻礙,雙方應本著友好的態度商定善后工作。若改制后甲方繼續發展監理業務,乙方應有優先合作參與權;12.不論合作期滿或中止,在合作期內乙方所承接的監理業務應繼續履行直至完成,雙方的責權利不變;13.承包管理費:所有監理營業收入進入公司總賬戶。管理費按下表規定收取……;16.承包期滿前三個月,雙方另行協商終止或延續合作事宜;17.乙方監理費收入到總公司賬戶后,甲方應該在7日內將乙方所屬部分轉賬給乙方,乙方應盡可能提供相關抵用發票;18.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外協商解決;
19.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章后生效,期滿失效。2016年6月16日,天正監理所泉州分所注銷登記。在承包經營期間,邱佩新向楊寶華出具天正監理所與泉州晉江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監理合同,并以經營需要為由分別于2014年8月12日、2014年10月13日、2014年11月1日向楊寶華借款20萬元、30萬元、30萬元,雙方約定上述三筆借款利率分別為月利率2.2%、3%、2.5%,借款期限分別為六個月、三個月、六個月。邱佩新出具三張借條給楊寶華,在借條借款人等處均加蓋“福建天正建筑工程咨詢監理事務所項目監理部(33)”印章。款項均匯入邱佩新銀行賬戶。借款期限屆滿后,天正泉州分所未能償還借款本息,引起訴訟,案經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判決生效后,楊寶華向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天正公司支付楊寶華借款本息計1150000元,支付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6486元。2016年4月15日,邱佩新去世火化。邱佩新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妻子陳素梅、父親邱慶珍、母親劉淑瓊、長子邱澤勇、長女邱冰冰。在訴訟中,邱佩新的五個法定繼承人書面作出放棄繼承邱佩新的遺產的意思表示。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2017)閩0503民初2075號《民事判決書》、(2018)閩05民終6261號《民事判決書》及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發票、《執行協議書》、電匯憑證、(2017)閩0521民初6085號《民事判決書》、(2018)閩05民終2981號《民事判決書》、《承包協議》、原告的營業執照及企業相關信息各1份,以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予以認定。
雙方爭議的焦點:(2017)閩0503民初2075號民事判決書和(2018)閩05民終6261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債務1150000元及相應一、二審受理費26486元是否屬于陳素梅與邱佩新的夫妻共同債務,陳素梅是否應承擔償還責任及五被告是否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原告認為,原告與邱佩新簽訂的承包協議明確約定,分所采取經濟承包制,經營中所產生的經濟責任與民事責任,由乙方(即邱佩新)承擔,甲方(即原告)保持追索權利。邱佩新的承包經營活動主要是以家庭為單位,涉案債務系邱佩承包經營分所所負,且發生邱佩新和陳素梅的婚姻存續期間,陳素梅雖主張本案案涉債務不是邱佩新和陳素梅的夫妻共同債務,但其不能提供其有收入來源的相關證據,也印證了邱佩新承包經營天正監理泉州分所為與陳素梅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的事實,應此產生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且與本案類似的另一相同案由、相同性質、相同案情的(2017)閩0521民初6085號民事判決書和(2018)閩05民終2981號民事判決,已確認系邱佩新和陳素梅的共同債務,故,法院對本案案涉債務也應視為邱佩新和陳素梅的共同債務,陳素梅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才符合同案同判規則。2016年4月間,邱佩新去世時,五被告沒有對邱佩新的繼承權聲明放棄,時隔三年后,才書面作出放棄繼承邱佩新遺產,有逃避債務之嫌,應在繼承邱佩新遺產的范圍內共同承擔本案案涉債務的賠償責任。為此,原告提供(2017)閩0521民初6085號民事判決書和(2018)閩05民終2981號民事判決書各1份,以此證明該該判決已確認陳素梅與邱佩新系夫妻關系,該6085號案訴爭的邱佩新債務已被生效判決確認為被告陳素梅與邱佩新夫妻共同債務,陳素梅應承擔還款責任,五被告應在繼承邱佩新遺產的范圍內共同承擔上述債務償還責任。
五被告認為,原告提供(2017)閩0521民初6085號民事判決書和(2018)閩05民終2981號民事判決書的真實性由法院認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本案案涉債務高達115萬元,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邱佩新所負的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所需。況且,陳素梅對本案的借款不知情,因此,該證據無法證明邱佩新的本案案涉債務屬于陳素梅與邱佩新夫妻共同債務,故,陳素梅不需對本案的債務承擔還款責任。五被告均已明確表示放棄對邱佩新的遺產繼承權,依法不再對邱佩新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本院認為,邱佩新向天正監理所承包經營天正監理所泉州分所,協議約定,分所采取經濟承包制,經營中所產生的經濟責任與民事責任,由邱佩新承擔,天正監理所保持追索權利。在承包經營期間,邱佩新多次向楊寶華出具天正監理所與泉州晉江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監理合同,并以經營需要為由以福建天正建筑工程咨詢監理事務所項目監理部向楊寶華借款,款項均匯入邱佩新銀行賬戶,應認定該債務系邱佩新在承包經營期間所負債務,天正監理所代為償還后,依協議約定,有權向邱佩新追償。本案案涉債務雖發生在陳素梅與邱佩新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原告主張本案案涉債務系陳素梅與邱佩新夫妻共同債務,陳素梅否認,原告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原告提供的(2017)閩0521民初6085號民事判決書和(2018)閩05民終2981號民事判決書僅能證明(2017)閩0521民初6085號案訴爭的債務已被生效判決確認為陳素梅與邱佩新夫妻共同債務,該判決所適用的關于主張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已發生變化,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明確規定,主張系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原告提供的證據并無法證明本案案涉債務也為陳素梅與邱佩新夫妻共同債務,應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本案案涉債務陳素梅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或系邱佩新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或系邱佩新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原告對其主張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納。其請求陳素梅共同償還,不予支持。因邱佩新去世,其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其法定繼承人五被告均已書面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邱佩新有遺產,且已作出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的規定,五被告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對本案案涉債務依法不再承擔還款責任。故,原告請求五被告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邱佩新債務承擔還款責任,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福建天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5388元,減半收取計7694元,由原告福建天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五日內繳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莊奕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思瑩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