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福建天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正監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陳林、原審被告陳素梅、邱慶珍、劉淑瓊、邱澤勇、邱冰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5民終29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福建天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陳林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閩民申2005號
判決日期:2019-12-19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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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天正監理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僅憑陳林提交的一張《借款條》,就認定本案中存在借貸事實并作出判決,天正監理公司認為一、二審法院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不清,判決明顯存在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借款合同系實踐合同,應當以實際給付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然而,本案陳林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該筆大額借款的實際給付,同時天正監理公司也在一、二審中屢次否認該筆借款的實際存在,并就該筆大額借款未實際發生進行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一、二審法院在未進行查實的情況下就認定案涉借款事實存在,明顯屬于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符合再審條件。綜上,天正監理公司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陳林提交意見稱,一、天正監理公司的再審申請沒有新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不符合再審條件。二、借條是便攜式借據,是表明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證明了出借人已履行了出借義務。民間借貸實踐中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一般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出借人出示的借條是真實有效的,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借款事實。三、天正監理公司在一、二審中均明確表示借條中的借款人處的福建天正建筑工程咨詢監理事務所泉州分所(以下簡稱天正泉州分所)的印章是真實的,故天正泉州分所作為共同借款人,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天正泉州分所后被注銷,天正監理公司作為其總公司,應對案涉借款承擔還款責任。綜上,請求駁回天正監理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再審審查中,天正監理公司提交一份2018年4月26日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稱變更登記通知書》,顯示“福建天正建筑工程咨詢監理事務所”(以下簡稱天正監理所)名稱變更為“福建天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福建天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吳蓮玉
審判員吳春迎
代理審判員馮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葉玲英
書記員趙宇宏
判決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