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拉爾市強達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達水泥公司)與被告新疆昆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崗投資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強達水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子溶、被告昆崗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申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阿拉爾市強達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與新疆昆崗投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兵0103民初559號
判決日期:2019-06-26
法院: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強達水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連帶支付貨款600285元,違約金7820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19100元;3.本案訴訟費用及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強達水泥公司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連帶支付貨款55,0285元及違約金44022元(55,0285元×8%)。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29日,原、被告經協商簽訂《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了采購混凝土的規格、價格等事宜。截止2016年11月29日,原告依照合同供貨完畢。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12月6日經對賬,被告尚有550285元的貨款尚未支付,原告經多次催要,被告總以種種借口推諉,現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至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昆崗投資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欠付貨款550285元的事實,但提出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及律師費用不認可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昆崗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原告阿拉爾市強達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550285元及違約金44022元,合計594307元;
二、被告新疆昆崗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原告阿拉爾市強達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19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72元,減半收取503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阿拉爾市強達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負擔111元,由被告新疆昆崗投資有限公司負擔49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阿拉爾市強達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邱書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賈貝
判決日期
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