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西路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俊平、中鐵六局集團太原鐵路建設有限公司、中鐵六局集團太原鐵建天和工程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2017)晉0181民初3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山西路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車宏偉,被上訴人李俊平,被上訴人中鐵六局集團太原鐵路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穎,被上訴人中鐵六局集團太原鐵建天和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俊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