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玉忠訴被告唐山華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六局集團太原鐵路建設有限公司、中鐵六局集團太原鐵建天和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彭玉忠與唐山華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六局集團太原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283民初189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9-11
法院:遷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彭玉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一唐山華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25萬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3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計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二中鐵六局集團太原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和被告三中鐵六局集團太原鐵建天和工程公司在未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承擔給付義務。3、要求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0年10月,被告三中鐵六局集團太原鐵建天和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太原天和”)總包承建北京鐵路局秦皇島車務段發包的津山線K327+540遷安站西道口1-8M框構橋工程。被告三承攬該工程后,將該工程非法轉包給被告二中鐵六局集團太原鐵路建設有限公司所屬的頂橋一項目部(以下簡稱“頂橋一項目部”)負責施工。之后,頂橋一項目部以被告三的名義與被告一唐山華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華天”)簽訂分包合同,將該工程的主體工程分包給被告一唐山華天。同時,頂橋一項目部以被告一唐山華天的名義,將該工程的附屬工程即框架橋兩側引道和排水泵房工程分包給原告實際施工。涉案工程施工前,原告關于該工程所有協商、洽談均是與頂橋一項目部進行的,頂橋一項目部根據被告二公司內部關于工程項目管理制度,要求原告必須找單位作為分包合同的乙方,于是原告借用了遷安市三港灣農工商實業公司的名義,在頂橋一項目部提供的《施工協議》上蓋了章,并將蓋章后的合同交給頂橋一項目部。涉案工程費用為260萬元,2010年12月底工程全部竣工。被告三通過燕鋼公司,頂橋一項目部通過被告一向原告付款235萬元,尚欠工程款25萬元未付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彭玉忠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50元,退還給原告彭玉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雅會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武亞男
書記員吳姿儒
判決日期
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