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浙江省浦江永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壽根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32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浙江省浦江永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壽根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7民終5357號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浙江省浦江永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按上訴人浙江省浦江永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浙江省浦江永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3111元,減半收取1556元,由上訴人浙江省浦江永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周巧慧
審判員趙娟
審判員唐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代書記員呂倩茜
判決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