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勝江與被告陳曉、潘一健、浙江省浦江永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創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王勝江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陳曉及永創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潘一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勝江與陳曉、潘一健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726民初4385號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浦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王勝江向本院提出并變更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掘機作業款25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被告在位于平湖派出所施工中聯系了原告實施挖機作業,從2016年7月3日至7月21日原告完成了挖機作業,被告陳曉在原告提供的“卡特320C挖掘機工作時間日結單”上確認簽名,合計45900元,期間已付20000元,剩余25900元被告至今未付。現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訴訟至法院,提出如上訴請。
陳曉辯稱:陳曉是潘一健叫去管理平湖派出所工程工地的,主要負責看管材料、計工分賬及挖機作業,王勝江提供的日結單上陳曉的簽名是沒有異議的,但只是作為工地管理人簽名,不是老板,不應承擔付款責任。
永創公司辯稱:潘一健是平湖派出所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掛靠永創公司進行施工,永創公司只收取1%的管理費,工程的施工、采購、管理等所有事宜均由潘一健負責。陳曉、潘一健并非永創公司員工,原告王勝江也從未向永創公司催款過。涉案平湖派出所工程款,永創公司已經全部支付給潘一健。本案是承攬合同糾紛,合同相對人是陳曉和潘一健,永創公司并非合同相對人,王勝江應向陳曉、潘一健主張合同款項。綜上,請求法庭駁回王勝江對永創公司的訴請。
潘一健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及事實予以確認。本院根據當事人的意見及陳述,結合涉案平湖派出所工程的關聯案件(2020)浙0726民初950號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認定本案事實如下:涉案平湖派出所工程,由潘一健掛靠永創公司進行施工。工程施工過程中,王勝江經人介紹聯系前往該工地進行挖掘作業,共計挖機報酬45900元,由工地管理人員陳曉在王勝江提供的日結單上簽字確認。后王勝江經向其介紹人催討后索要了挖機報酬20000元,剩余25900元一直未予支付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潘一健支付原告王勝江挖機作業報酬計人民幣2590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25900元為基數,從2020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勝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4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潘一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書記員宣含笑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