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中建利源物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利源公司)與被告湯繼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建利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橄橄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湯繼武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中建利源物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與湯繼武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5民初22752號
判決日期:2020-04-07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建利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湯繼武償還原告中建利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違約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從2016年8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7月1日為26065元);2.由被告湯繼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22日簽署《借款協議》,協議約定原告中建利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一次性出借給被告湯繼武50000元借款,被告湯繼武應于2016年8月22日前一次性返還借款本金,如果被告湯繼武逾期返還,按應返還部分的日萬分之五承擔違約責任。協議簽訂后,原告中建利源公司委托股東周林代為支付該筆借款,股東周林于當日轉賬支付被告50000元。2018年12月,原告中建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國柱通過短信幾次催促其還款,但被告湯繼武至今仍未償還,故訴至法院。
被告湯繼武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中建利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協議、銀行轉賬明細、情況說明、催要短信截圖、證人證言作為證據。
被告湯繼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本院對原告中建利源公司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中建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國柱與被告湯繼武經朋友介紹相識。被告湯繼武以孩子結婚需用錢為由向原告中建利源公司借款,并于2016年7月22日與原告中建利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約定甲方(貸方)為中建利源公司,乙方(借方)為湯繼武,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5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22日,乙方應于2016年8月22日一次性返還借款本金,乙方逾期返還本息的,按應返還部分的日萬分之五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中建利源公司在甲方處蓋章,被告湯繼武在乙方處簽名。借款協議簽訂后,原告中建利源公司委托該公司股東周林通過銀行轉賬給付被告湯繼武50000元。借款到期后經催要,被告湯繼武至今尚未償還借款本金及違約金
判決結果
被告湯繼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北京市中建利源物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還款違約金(以借款本金50000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2元及公告費260元,由被告湯繼武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北京市中建利源物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桂盼盼
人民陪審員張渝江
人民陪審員田穎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喬晗
書記員孫佳
判決日期
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