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瑞華國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新世紀遠豪機車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威力馳機車科技有限公司、顧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蘇0203民初197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民事判決書:一、江蘇新世紀遠豪機車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返還瑞華國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萬元,并支付期內欠息60108.21元,逾期罰息46876.59元(以25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以及瑞華國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22079元。二、對江蘇新世紀遠豪機車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項債務,瑞華國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有權以無錫威力馳機車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錫房他證字第XQ1000298237、XQ1000298239號房屋他項權證項下房屋所有權、錫新他項(2012)第1412號土地他項權證項下土地使用權與無錫威力馳機車科技有限公司協議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前述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三、顧新平對江蘇新世紀遠豪機車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無錫威力馳機車科技有限公司、顧新平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江蘇新世紀遠豪機車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