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志強因與被上訴人江陰市萬喜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喜公司),原審被告無錫市華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陰市人民法院(2014)澄民轄初字第002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江陰市萬喜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陳志強、無錫市華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轄裁定書
案號:(2014)錫民轄終字第00158號
判決日期:2014-10-16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法院審查查明,2008年11月25日,陳志強以建筑公司的名義與萬喜公司簽訂建設安裝合同一份,由萬喜公司為陳志強承建的無錫輔仁高級中學文體館屋蓋網架工程中的網架等進行制作與安裝,合同爭議處理方式約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本人住所地法院訴訟解決。
原審法院審查認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本人住所地法院訴訟解決,該管轄約定有效,公民、法人的法定住所地是唯一的,按照該管轄約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其法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就取得管轄權,被告陳志強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駁回被告陳志強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陳志強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其與萬喜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該約定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約定管轄應當唯一、明確”的原則,屬無效約定。即使該約定有效,也只能約束其與被上訴人,因原審被告華東公司未在合同上簽章確認,對其沒有約束力,故本案管轄只能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原則確定。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萬喜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審理查明,萬喜公司起訴認為華東公司系無錫輔仁高級中學文體館改造工程的總承包,華東公司將涉案工程分包給陳志強,2008年11月25日,其與陳志強簽訂了建設安裝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后,其依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陳志強尚有到期工程款未支付,遂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陳志強支付工程款26000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華東公司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萬喜公司提供了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及工程報價單等證據。建筑安裝承包合同上注明當事人名稱發包方(甲方)華東公司、承包方(乙方)萬喜公司。華東公司未在發包方欄蓋章、陳志強在該合同上簽字,萬喜公司在承包方欄蓋章。該合同約定了解決合同糾紛的辦法: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判決結果
一、撤銷江陰市人民法院(2014)澄民轄初字第0027號民事裁定;
二、駁回江陰市萬喜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對無錫市華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三、江陰市萬喜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陳志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由原審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施美華
代理審判員朱光爍
代理審判員華敏潔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賀驍磊
判決日期
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