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無錫市華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龍升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升公司)欠款糾紛一案,無錫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7)錫仲調字第23號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上述調解書,龍升公司應向華東公司支付2003717.16元及相應利息。因被執行人龍升公司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華東公司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17年3月30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2執159號執行裁定書,將本案指定本院執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