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貴州天能電力高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丁龍秋及原審第三人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凱里供電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榕江縣人民法院(2020)黔2632民初48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貴州天能電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丁龍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26民轄終18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貴州天能電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并將本案移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與丁龍秋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第26條明確約定,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愿意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應向工程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雖丁龍秋訴稱勞務分包合同已被(2017)黔2632民初21號判決和(2017)黔26民終1081號判決確認為無效合同,但根據《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故雙方對管轄法院的約定有效。
被上訴人丁龍秋未作答辯,原審第三人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凱里供電局未作陳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冉定飛
審判員王山地
審判員陳生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章杰
書記員李璐超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