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江蘇滬港裝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與被告江蘇熙利建設(shè)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江蘇滬港裝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原告江蘇滬港裝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與被告江蘇熙利建設(shè)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
案號(hào):(2020)蘇0111民初1950號(hào)
判決日期:2020-08-18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準(zhǔn)許原告江蘇滬港裝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fèi)1532元,減半收取766元、保全費(fèi)820元,合計(jì)1586元,由原告江蘇滬港裝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負(fù)擔(dān)
合議庭
審判員林詠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文蘭
書記員王君
判決日期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