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騰廈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東臺聚誠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蘇0981民初466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被告東臺聚誠置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江蘇騰廈建設有限公司消防施工工程款415857元;案件受理費9884元,減半收取計4942元,案件保全費5000元,合計9942元,由原告江蘇騰廈建設有限公司負擔3146元,被告東臺聚誠置業有限公司負擔6796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執行
江蘇騰廈建設有限公司、東臺聚誠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981執174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1、2021年7月22日,本院通過網絡查控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車輛、房產、工商等相關財產,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本院經調查,被執行人名下房產均已出售,并由買受人合法占有;
2、2021年7月27日,本院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定義務;
3、2021年7月27日,本院查封被執行人名下車輛蘇J×××××、蘇J×××××,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止(未實際扣押);
4、2021年8月2日,本院決定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5、2021年8月31日,本院聯系申請執行人,告知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另案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被執行人東臺聚誠置業有限公司破產,本院已決定將被執行人移送破產審查。
綜上所述,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將執行情況和風險告知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振杰
審判員儲鵬杰
審判員馮友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吳鑫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