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市武隆區瓊玲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瓊玲商貿公司)與被告舒雪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由審判員安昌榮獨任審判,于2018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瓊玲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馮意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舒雪松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武隆區瓊玲商貿有限公司與舒雪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渝0156民初3314號
判決日期:2018-08-20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瓊玲商貿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13000元及利息780元(利息計算方式:暫從2018年5月1日,以13000元本金,按年利率24%標準計算至2018年8月17日止,之后的利息照此方式計算至付清之日止)、違約金26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在原告處分別于2017年5月13日購買水泥20噸,于2017年6月10日購買水泥21噸。被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并承諾于2018年5月1日還清。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義務,原告經多次催收未果,現訴至法院。
被告舒雪松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案外人武隆區郭溪商貿有限公司的水泥代理經銷商。被告駕駛渝XXXX貨車以每噸290元價格先后于2017年5月13日向原告購買水泥20噸,于2017年6月10日購買水泥21噸,貨款金額共計11890元。
因被告未支付貨款,2018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馮意華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馮意華水泥款:13000.00元大寫:壹萬叁仟元整。限定于2018年5月1日前還清。逾期按每月百分之五的利息計算歸還,并加收百分之二十違約金。欠款人:舒雪松聯系電話:199XXXXXXXX身份證號碼50023219XXXXXXXX2018年3月15日”。
另查明,欠條中載明的13000元,其中包括貨款11890元和利息1110元。
之后,因被告仍未履行付款義務,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所確認的以上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欠條、武隆區郭溪商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短信記錄截屏等證據在案為憑。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舒雪松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市武隆區瓊玲商貿有限公司13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1189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標準,從2018年5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重慶市武隆區瓊玲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09.50元,減半收取104.7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舒雪松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安昌榮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徐檸
判決日期
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