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重慶市武隆區瓊玲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舒雪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渝0156民初331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舒雪松逾期未履行該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重慶市武隆區瓊玲商貿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13000元及其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執行人舒雪松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舒雪松在執行通知書送達后立即履行(2018)渝0156民初3314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舒雪松未按期履行義務
重慶市武隆區瓊玲商貿有限公司與舒雪松買賣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18)渝0156執1824號
判決日期:2019-04-23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中,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舒雪松的銀行存款、房屋登記、車輛登記、工商登記、收益類保險、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理財產品等進行了查詢,同時走訪了被執行人舒雪松所在的村委會。查明被執行人舒雪松外出不知下落,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將被執行人舒雪松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并發出拘留決定移交公安機關臨控。本院將上述情況告知給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此表示認可,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執行申請人重慶市武隆區瓊玲商貿有限公司的執行請求金額,實際執行到位0元
判決結果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2018)渝0156民初3314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時,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林興文
審判員侯毅飛
審判員徐永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葉軍
判決日期
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