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2020)遼1402民初1583號民事判決書,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葫蘆島鑄鋼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葫蘆島市龍港區豐源溶解乙炔氣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對其銀行存款、車輛、房產、住房公積金、收益類保險、股息分紅、金融理財產品等財產進行了查詢。本院現已窮盡調查措施,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葫蘆島鑄鋼有限責任公司、葫蘆島市龍港區豐源溶解乙炔氣廠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遼1402執1023號
判決日期:2021-04-06
法院: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對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2020)遼1402民初1583號民事判決書關于葫蘆島鑄鋼有限責任公司與葫蘆島市龍港區豐源溶解乙炔氣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如發現被執行人葫蘆島市龍港區豐源溶解乙炔氣廠新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葫蘆島鑄鋼有限責任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齊宏偉
審判員譚秀梅
審判員吳興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李楠
判決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