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朱小霞不服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涪城法院)(2020)川0703執異342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朱小霞、成綿樂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07執復212號
判決日期:2021-03-22
法院: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涪城法院在執行成綿樂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綿樂鐵路客運公司)與朱小霞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朱小霞于2020年11月4日向涪城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一、依法停止(2020)川0703執3639號案件的執行行為(查封、凍結等);二、依法聽證,確保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涪城法院查明,成綿樂鐵路客運公司與朱小霞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該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川0703民初33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成綿樂鐵路客運公司與朱小霞簽訂的《搬遷協議書》無效,朱小霞在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返還成綿樂鐵路客運公司拆遷補償款2540305.37元及相應利息,案件受理費36236元由朱小霞承擔。朱小霞未按期履行前述支付義務,成綿樂鐵路客運公司遂申請執行,案號(2020)川0703執3639號,該院于2020年9月17作出執行裁定書,對被行人朱小霞的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等,并于2020年9月22日對朱小霞名下位于綿陽市游仙區××路××號××期××棟××單元××樓××號房屋(權證號2××5),川B0××××汽車予以查封,對朱小霞名下尾號為236508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尾號為202076的四川農村信用社賬戶、尾號為552328的綿陽市商業銀行賬戶、尾號為260737的綿陽市商業銀行賬戶、尾號為608972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尾號為646FD的財富通賬戶予以凍結,實際凍結金額90484.75元。
涪城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和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該案的生效判決作出后,朱小霞未按期履行義務,成綿樂鐵路客運公司申請執行后涪城法院對被執行人朱小霞的銀行賬戶、財付通賬戶予以凍結,對其房產、汽車予以查封并無不當,朱小霞也未提出該院執行行為有何不當和違法之處,朱小霞認為因其房屋被他人非法掠奪,導致該案申請執行人成綿樂鐵路客運公司誤訴,該案執行依據誤判不屬執行異議審查范圍,對執行依據不服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查,其請求停止執行的異議請求不能成立。2020年11月6日,涪城法院作出(2020)川0703執異34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異議人朱小霞的異議請求。
朱小霞不服上述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涪城法院(2020)川0703執異342號執行裁定書。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執行依據(2020)川0703民初3396號民事判決違反法律程序,執行依據錯誤,應予停止執行;二、一審判決依據其他判決而判決,是典型的枉法判決;三、已向涪城法院提出異議并請求依法聽證,涪城法院卻故意損害其合法權益不進行聽證,是濫用職權行為。后又補充復議請求:一、駁回申請執行人的起訴;二、依法追加張樂新、徐思勇為被告;三、本案訴訟費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本院查明,涪城法院(2020)川0703執3639號案件的生效執行依據為(2019)川0703民初3995號民事判決書,其它查明的事實與涪城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實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一、變更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20)川0703執異342號執行裁定書的裁定主文為“駁回異議人朱小霞的異議申請”;
二、駁回朱小霞的復議申請。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汪煒
審判員劉立冬
審判員呂茂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鄭琴
書記員羅靖雯
判決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