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青島一建集團永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翠英、青島一建集團志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偉公司)、青島一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一建)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22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琳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徐慧與代理審判員徐曉主審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永和公司委托代理人趙啟儉、張志雷,被上訴人王翠英委托代理人李守亮,被上訴人青島一建委托代理人張帆渡、閻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志偉公司收到傳票后未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代理人出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