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陰市經緯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緯公司)訴被告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盛公司)檢驗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宏盛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其管轄權異議申請。在審理過程中,本院追加蔣家文、葉飛為本案第三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錢亞榮、薛梅、宏盛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棟風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蔣家文、葉飛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陰市經緯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與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檢驗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822民初4232號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檢測費余額50614元并承擔超期付款的約定利息,截至起訴之日為50223元,合計100837元。事實與理由:被告系建設施工類企業。2014年4月30日,原、被告簽訂了數份合同,被告將其承建的廣德市新杭經濟開發區相關工程委托原告方進行質量檢測,該工程全部竣工后,經原、被告雙方確認的檢測費250614元。2016年12月26日,原、被告簽訂《檢測費付款協議》,對付款時間及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約定,然被告在陸續支付20萬元費用后,剩余50614元檢測費至今未付。為此,經緯公司遂提起訴訟。
宏盛公司辯稱:涉案《檢測合同》及《檢測付款協議》均不是被告簽訂,被告不是真正的合同相對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起訴被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請求法院駁回起訴。①涉案《檢測合同》及《檢測付款協議》甲方處加蓋的“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新杭鎮城鎮及開發區(經三路等)七條市政道路工程(非經濟非合同)技術資料專用章”并非被告刻制和使用,被告對該印章的形成、存在均不知情,且該印章形式上明確注明了“非經濟非合同”“技術資料專用章”字樣,不能代表被告;同時加蓋的“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章系他人偽造;②涉案《檢測合同》及《檢測付款協議》甲方處簽字的蔣家文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并非被告員工,其行為亦沒有被告授權或追認,不構成代表我公司的職務行為或有權代理行為,上述簽字人是真正的合同主體,應由其履行付款義務;③此外,表見代理行為實質是“無權代理行為”,想要認定構成表見代理行為需要嚴苛的要件,不僅需要無權代理人“外在表象”,而且需要相對人“善意無過失”。而上述技術資料專用章已明確標注“非經濟非合同”“技術資料專用章”明顯不能夠形成代表我公司的“權利外觀”;同時,不管公章真假,是否具有對外代表性主要看使用公章的“人”是否具有“外在代表性”的特征,比如說授權委托書、勞動合同、員工證明等,在蔣家文等人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能夠代表答辯人的情況下,貿然與其簽約,其對蔣家文并無代理權限的事實應為明知,自身存在過錯,不是善意無過失的合同相對人,本案依法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在貴院已審結的多起涉案項目訴訟案件中,已認定涉案項目材料、勞務等人員的合同相對人是案外人胡小宣和蔣家文,而非答辯人,亦涉案項目支付材料商、勞務人員等工程款的承擔主體是案外人胡小宣和蔣家,而非答辯人(胡小宣未簽字我方對其不追加)。
蔣家文、葉飛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宏盛公司中標廣德市新杭鎮及開發區(經三路等)七條市政道路工程,期間胡小宣、蔣家文、葉飛等人以宏盛公司名義設立項目部并施工,宏盛公司成立了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以蔣家文為該分公司負責人。2014年4月30日經緯公司員工錢亞榮與蔣家文簽訂五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合同,均有蔣家文、錢亞榮簽名并加蓋印章,其中兩份合同加蓋有“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新杭鎮城鎮及開發區(經三路等)七條市政道路工程(非經濟非合同)技術資料專用章”及宏盛公司印章,三份合同加蓋為“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印章。2016年10月9日蔣家文與經緯公司員工鐘濤進行結算并簽字,同時加蓋宏盛公司印章,結算檢測費合計250614元。2016年12月26日蔣家文與錢亞榮簽訂檢測費付款協議,在協議上簽名并分別加蓋宏盛公司、經緯公司印章。協議約定:…需在2017年1月27日前支付全額檢測費250614元;如未支付或完全付清檢測費,從2017年1月27日起開始計算欠款利息,直至檢測費及利息完全支付完成為止,利息為每月1%。2017年1月24日廣德廣新市政發展有限公司受宏盛公司委托支付經緯公司10萬元,2018年2月14日宏盛公司支付經緯公司10萬元,余欠款50614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實有中標公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合同、付款憑證、付款協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江陰市經緯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測費50614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以150614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計算;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以50614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0元,由被告宏盛建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慶軍
人民陪審員盧萍
人民陪審員李康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湖濱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