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申請人四川開源模架租賃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樂申請財產保全一案中,申請人四川開源模架租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樂名下財產進行保全。申請人四川開源模架租賃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四川開源模架租賃有限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申請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財產保全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14執保787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凍結被申請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樂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4080000元。
存款凍結期限為一年。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躍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母莉秀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