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上訴人塔城地區白楊河引水工程建設服務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19)新42民初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塔城地區白楊河引水工程建設服務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40民終1685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19)新42民初1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4896.7元予以退回。塔城地區白楊河引水工程建設服務中心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45331.42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蘆海龍
審判員王泉紅
審判員孫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馬芙蓉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