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兵建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仁壽縣昌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斌公司)、王建平、王建軍及原審被告新疆北新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工公司(以下簡稱北新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新22民終6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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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仁壽縣昌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王建平、王建軍、新疆北新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民事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仁壽縣昌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王建平、王建軍、新疆北新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民事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民申1691號
判決日期:2021-09-08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兵建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超出訴訟請求裁判。昌斌公司、王建平的上訴請求是要求兵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并未請求判決王建軍不承擔責任,原審法院未審查兵建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直接改判王建軍不承擔責任,付款責任由兵建公司獨自承擔顯然超出訴訟請求裁判。二、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錯誤。昌斌公司、王建平起訴狀中自認王建軍從兵建公司處轉包的八一路中原文化科技產業(yè)園項目主體工程中的全部勞務(涉案勞務工程),其明確承認涉案工程勞務是從王建軍處承包,王建軍才是勞務合同相對人,勞務費用簽單確認及索要欠款主體均為王建軍。原審法院認定“王建軍既不是昌斌公司職工也非涉案勞務合同相對人,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實王建軍與昌斌公司、王建平之間存在勞務承包關系”顯然與昌斌公司自認事實不符。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申請再審。
昌斌公司答辯稱,1.二審判決不存在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裁判。昌斌公司一審起訴狀和二審上訴狀中雖然提出兵建公司應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但二審庭審中昌斌公司已提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并要求兵建公司承擔付款責任,不存在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裁判的問題。2.二審判決事實認定無誤。昌斌公司雖然在訴狀中陳述王建軍與兵建公司是勞務轉包關系,但根據二審提交的合同及另案判決可以證實,王建軍與兵建公司系掛靠關系且兵建公司在另案庭審中認可。因此,二審法院依據已備案的合同認定由兵建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符合客觀事實。綜上,請求駁回兵建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祁萬杰
審判員葛瀚文
審判員李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麥爾哈巴·麥合木提
判決日期
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