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開源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源公司)與被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兵團建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
新疆開源供水有限公司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2801民初1074號
判決日期:2021-08-18
法院:庫爾勒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開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就空腔塌方進行修復或賠償修復費用(以評估價為準,暫估500萬元);2.被告賠償因塌方空腔給原告造成的監測等實際損失1247000元;3.被告依照合同約定交付完整、合法、有效的竣工驗收資料。事實和理由:2009年經招投標后,原告與被告2009年11月簽訂《新疆庫尉地區輸水隧洞工程施工I標施工協議書》,該合同約定被告負責新疆庫尉地區輸水隧洞工程施工I標工程的建設,合同價(工程中標價)為60113199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工程隱蔽部位經監理人檢查確認后才能進行覆蓋。被告在履行合同施工過程中,沒有按照設計圖紙及技術標準施工,違反隧洞施工規范造成空腔塌方等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為避免損失擴大,原告每年需委托技術服務公司對空腔及塌方位置周邊范圍進行檢測及測量。同時為保障安全,原告花費大額成本將該安全隱患區域圈禁。為保證隧洞在設計年限內的正常使用,消除隧洞重大安全隱患,以免其危及“庫尉地區輸水工程”的正常有序運行,避免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被告應就空腔塌方承擔修復責任。同時,被告基于上述質量問題,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至今拒絕向原告交付完整、合法、有效的竣工驗收資料,致上述水利項目花費大額成本后至今無法轉化為固定資產,嚴重損害了作為國有企業的原告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新疆開源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5529元,退還原告新疆開源供水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任蘭祥
人民陪審員田愛梅
人民陪審員史金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謝曉月
判決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