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大連億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鵬公司)、鄒大鵬、長海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燃公司)、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集團)因與被上訴人吉林省安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長海縣人民法院(2020)遼0224民初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0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億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鄒大鵬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民終6868號
判決日期:2020-11-05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億鵬公司、鄒大鵬共同上訴請求:改判電力集團、安泰公司、中燃公司對億鵬公司、鄒大鵬的合理支出承擔全部賠償義務。主要理由為,1.在案涉事故中,億鵬公司、鄒大鵬不存在任何違規施工的問題,億鵬公司、鄒大鵬不應對劉長林的受傷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中燃公司對工程承包人電力集團未能盡到監督管理責任,電力集團在施工過程中,對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工程基坑未盡到任何有效的安全保障義務,未設置明顯標識和安全警示,也沒有設置燈光警示標志,安泰公司未能盡到監理責任,上述三者的過錯造成了劉長林受傷的后果,應當對此承擔全部賠償義務。
中燃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億鵬公司和鄒大鵬對于中燃公司的訴訟請求;二、本案訴訟費全部由億鵬公司和鄒大鵬承擔。事實與理由:1.作為工程發包方,中燃公司對承包人億鵬公司及電力集團在選任過程中沒有過錯,也已盡到安全施工教育、管理等職責。中燃公司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中燃公司與承包單位分別簽訂施工合同后,根據合同約定履行了發包人的義務與職責,劉長林所受損失并不是中燃公司的原因造成的。2.億鵬公司和鄒大鵬未盡到雇主責任和施工管理義務,據中燃公司了解,劉長林進入施工場地時未帶安全帽,億鵬公司和鄒大鵬忽視了對劉長林的安全教育及對施工場地的安全管理導致損害發生,本案的責任承擔者應為億鵬公司和鄒大鵬及電力集團。
電力集團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電力集團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1.億鵬公司和鄒大鵬對傷者的受傷經過沒有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在指派傷者取工料未歸的情況下,安排人員到木料堆放處找尋時,并未在電力集團施工的基坑內發現傷者。而在傷者失聯長達13小時之后,在該基坑中發現傷者,該基坑是否是第一事故現場無法證明。2.原審判決只判令鄒大鵬對傷者承擔45%的賠償責任,而遺漏了另一個侵權責任主體億鵬公司。監理公司在事故發生前,就億鵬公司“深坑作業、外圍圍檔減少、圍檔不到位”等情況下發了《監理通知單》,要求億鵬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進行整改。而億鵬公司簽收該通知后繼續施工,要求實際施工人違規危險作業,在違法施工期間發生的人損,其主觀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其違法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鄒大鵬施工更是引發事故的重要成因,亦應加重其應承擔的責任比例。3.傷者自身亦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傷者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因此免除傷者自身的過錯責任。傷者作為施工人員,應當對工地危險環境具有充分認識,其自身未盡到高度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亦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4.原審判令電力集團承擔45%的賠償責任比例過重。電力集團施工行為本身不存在過錯,且已采取防護措施。電力集團同意承擔10%以內的賠償責任比例。
安泰公司辯稱,不同意各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服從一審判決。
億鵬公司和鄒大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中燃公司、安泰公司、電力集團共同賠償億鵬公司和鄒大鵬向案外人劉長林支付的醫療費及其他各項合理支出合計230663元;二、訴訟費用由中燃公司、安泰公司、電力集團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0日,中燃公司(發包人、甲方)與億鵬公司(承包人、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包括附件2安全施工協議書),將位于長??h氣化站工程發包于后者,承包范圍為土建及水電暖工程,并于第七條約定。在由承包人施工的施工場地內,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承包人在施工中造成的一切工程、財產和人身損害,由承包人承擔一切責任和相關的費用;于第二十三條約定:“1.承包人應按國家及工程所在地勞動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和防火措施,并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傷亡事故的責任與費用;2.在施工期間由于承包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而造成的任何安全問題和財產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于安全施工協議書中第五條約定。凡由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凡由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火災和設備損壞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2018年9月30日,中燃公司與安泰公司簽訂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將長??h氣化站工程監理工程發包給后者,監理的工程范圍主要包括場站工藝設備安裝工程、場站電氣工程、場站自動工程、場站管道安裝工程、場站儀表工程及其他工程。2018年9月4日,中燃公司(發包人)與電力集團(承包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將位于長??h的長海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10KV設備安裝工程發包于后者,承包范圍為包工包料,工程內容為敷設10KV電力電纜120米;制作箱變基礎1座,安裝200KVA箱變1臺;安裝計量裝置一套;敷設接地裝置1套,并于合同25.1(1)中約定:“承包應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尤其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于合同25.1(4)中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產生的費用?!卑竿馊藙㈤L林受雇于鄒大鵬在長??h氣化站工程工地工作。2018年12月31日下午5時30分左右,劉長林在工作過程中掉入電力集團施工的基坑中受傷。受傷治療期間,鄒大鵬及億鵬公司為劉長林墊付醫藥費共計132256.44元(其中2019年1月1日劉長林送入長海縣人民醫院治療期間鄒大鵬、億鵬公司墊付40058元;2019年1月2日轉入大連市中心醫院治療及在大連美羅大藥房購藥共計墊付64198.44元;2019年1月8日、1月22日、2月2日鄒大鵬、億鵬公司給付劉長林28000元)。2019年8月14日,一審法院作出(2019)遼0224民初5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鄒大鵬賠償劉長林93607.72元(121607.72元-28000元),億鵬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鄒大鵬和億鵬公司共同負擔。判決后,鄒大鵬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0月24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遼02民終837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鄒大鵬負擔。2019年12月1日,劉長林之子劉國濤代劉長林出具收條,收到鄒大鵬、億鵬公司給付的96007.72元(93607.72元+2400元),確認鄒大鵬、億鵬公司已全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截止2019年12月1日,鄒大鵬、億鵬公司共計賠償劉長林各項損失合計228264.16元(其中,前期墊付132256.44元,履行判決96007.72元)。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案外人劉長林在工作過程中掉入電力集團施工基坑中受傷系不爭事實,則訴爭之焦點為:一是億鵬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原告,即是否享有追償權;二是中燃公司、安泰公司、電力集團對案外人劉長林受傷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存在過錯,應以何種方式承擔何種賠償責任;三是賠償的范圍是什么。關于焦點一,在劉長林與鄒大鵬、億鵬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判令鄒大鵬賠償劉長林93607.72元,億鵬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一審庭審確認的證據,鄒大鵬、億鵬公司已經履行全部給付義務。在此情況下,否定億鵬公司的追償權,有違公平,也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因此,電力集團關于億鵬公司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的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關于焦點二,根據一審庭審查明的證據,安泰公司已經履行了監理職責,且其監理工程并不包括電力集團所施工部分,故對劉長林受傷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電力集團雖然在基坑四周修筑了防護墻,但事實證明該防護墻顯然不足以確保施工安全,且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在基坑四周合理范圍內設置明顯標識和安全警示,故對劉長林受傷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承擔責任的比例,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定45%。中燃公司雖然在施工單位選任上沒有過錯,但這僅免除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之責任。作為工程發包方,對承包人安全施工仍然負有教育、監督和管理之責。但中燃公司提供的證據未能證實對于電力集團其已盡到上述義務,故應對劉長林受傷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承擔責任的比例,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定10%。劉長林受傷發生在2018年12月31日下午5時30分左右,此時的長海天色已暗,在光線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作為雇主鄒大鵬仍然要求工人施工作業,有違安全施工要求,故其對劉長林受傷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承擔責任的比例,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定45%。關于焦點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條規定,賠償范圍應當限于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遭受人身損害所造成的損失。該損失除包括救治治療等費用外,還應包括雇員實現上述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因此,劉長林與鄒大鵬、億鵬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費2400元,應當由各賠償義務人按責任比例分擔。該案二審訴訟費2400元,系鄒大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產生的費用,不是劉長林實現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應由其自行負擔。綜上,鄒大鵬、億鵬公司之訴請,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一審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條規定,判決:一、長海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大連億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鄒大鵬22826.416?元;二、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大連億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鄒大鵬102718.872元。三、駁回大連億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鄒大鵬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60元,減半收取2380元,由中燃公司承擔10%計238元,電力集團承擔45%計1071元,億鵬公司、鄒大鵬承擔45%計1071元(億鵬公司、鄒大鵬已預交,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查,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遼寧省長??h人民法院(2020)遼0224民初6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遼寧省長??h人民法院(2020)遼0224民初6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和第三項;
三、駁回大連億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鄒大鵬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760元,減半收取2380元,由電力集團負擔1071元(與給付款項一并支付給億鵬公司和鄒大鵬),大連億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鄒大鵬負擔130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831元(其中億鵬公司、鄒大鵬已預交2380元,電力集團已預交1071元,中燃公司已預交2380元),由大連億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鄒大鵬負擔4760元,由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07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迪
審判員王歆
審判員王慧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朱彥錫
判決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