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西屋開關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西屋公司)與被告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電力集團)、第三人大連三立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立公司)債權人代位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威海電力西屋開關設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躍峰,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英群、第三人大連三立電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彥民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威海電力西屋開關設備有限公司與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04民初4050號
判決日期:2020-09-26
法院: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威海西屋開關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償義務,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624800元并支付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第三人共同承擔原告因代位訴訟而發生的律師費、交通費等費用;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第三人因買賣合同糾紛,威?;鹁娓呒夹g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威高商初字第29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大連三立電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威海西屋公司貨款696000元,并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以欠款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該判決經二審維持并已生效。生效后第三人未依法履行生效判決中的付款義務,截止2018年12月27日,大連新城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欠付第三人貨款624800元,該公司已注銷,被告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大連新城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100%持股股東。故本案被告應當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債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第三人欠大連新城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開未開發票金額280多萬元。大連新城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債務沒有自愿履行,其于對賬單回執中承諾的欠款數額,僅是對事實的認可,并不代表其對原債務自覺履行的意愿。
第三人述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訴請的案涉款項當時系掛靠我公司,系我公司承攬所有工程的一部分,當時我公司對原告案涉工程未獲取任何利潤,并且第三人和新城電力公司對案涉債務進行核實確認,該筆款項即原告訴請款項。同意原告向本案被告主張。
經審理查明,原告威海西屋公司以買賣合同糾紛于2015年11月19日向山東省威?;鹁娓呒夹g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第三人大連三立電器有限公司,主張欠付貨款,山東省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3日做出(2015)威高商初字第29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大連三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威海西屋公司貨款696000元,并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以欠款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向威海西屋公司支付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380元,由三立公司負擔。三立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魯10民終15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三立公司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0元,由三立公司負擔。
大連新城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三立公司于2013年簽訂《供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大連三立電器有限公司向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供貨設備,合同總價款為3812000元。2018年12月27日,大連新城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大連三立電器有限公司出具對賬單回執,并由經辦人鐘偉簽字確認加蓋大連新城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印章該回執單載明:我公司至2018年12月27日止,與您公司合作業務往來應付賬款余額為624800元,特此回執。該回執左下方有手寫字樣“按合同價款3812000元,應付624800元,財務賬面應付賬款17600,欠新城發票2894400”回執出具后,大連新城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本案被告均未向第三人履行到期付款義務。
另查,2018年5月20日,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大連新城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進行了吸收合并,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續存,吸收合并后9家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繼。9家公司就上述吸收合并事宜于2018年5月21日在大連日報刊登公告。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起訴狀、(2015)威高商初字第293號民事判決書、(2017)魯10民終1580號民事判決書、《供銷合同》、對賬單回執、《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被告提供的采購合同、清單、支票存根及原、被告、第三人當庭陳述筆錄等證據在案為憑,且經本院審查,應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連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第三人大連三立電器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威海電力西屋開關設備有限公司的624800元貨款履行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具有給付義務的內容,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24元(原告已預付),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支付,給付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葛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于萍
判決日期
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