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與開封正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21民終223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一、維持河南省杞縣人民法院(2019)豫0221民初967號民事判決第二、四項;二、撤銷河南省杞縣人民法院(2019)豫0221民初967號民事判決第一、三、五、六項;
三、開封正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78814.92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以412500元為基數,按月息2%的標準計付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以825000元為基數,按月息2%的標準計付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以1237500元為基數,按月息2%的標準計付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正弘公司付清該1650000元止,以1650000元為基數,按月息2%的標準計付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1028814.9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正弘公司付清1028814.92元之日止,以1028814.92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四、開封正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6月以后的設備租賃費、看場人員工資等各項損失共計1056700元;五、確認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就2678814.92元工程款對其承建的“和美家園”2#樓、3#樓小高層住宅樓的處置款(折價、拍賣、變賣)享有優先受償權;六、駁回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及其他上訴請求;七、駁回開封正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上述第一、三、四項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82829元,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120000元,共計207829元,由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負擔96964元,開封正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1086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6290元,由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承擔38286元,由開封正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68004元。因開封正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開封正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221執409號
判決日期:2021-08-15
法院:河南省杞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但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1、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訴前保全的被執行人開封正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位于杞縣金城大道和美家園小區2號樓、3號樓的房產,因該小區系在建工程,暫無法處置。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向申請執行人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郵寄送達了終本告知書,申請執行人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收到終本告知書后3日內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開封正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開封正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朱仁勛
審判員苗旺
審判員李忠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韋建華
判決日期
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