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商丘市東岳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終4088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商丘市東岳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保證金60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萬元為基數從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至償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商丘市東岳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損失216萬元。因被執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被執行人已向本院申報財產但并未履行義務
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商丘市東岳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402執8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但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向商丘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發出通知,查詢被執行人不動產登記信息。向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通知,查詢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登記信息。
1、查明被執行人商丘市東岳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已予以輪候查封(2022年4月1日查封期限屆滿)。申請執行人應于查封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書面向本院提出繼續查封的申請。
2、查明被執行人商丘市東岳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無房產登記信息、無土地使用權登記信息、無持有股票信息、無住房公積金登記信息、無車輛登記信息。
四、本院通過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查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
五、已向被執行人商丘市東岳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賈發奎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豫1402執81號一案的本次執行程序。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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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何明山
審判員竇軍
審判員郜運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運鋒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