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因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582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商建投建設有限公司、鄭州市寶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民轄終298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稱,原審法院認定本案原告、被告住所均不在鄭州××××區,被告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在鄭州市××××區是錯誤的。上訴人中商公司提交了近兩年的物業費、水電費繳納記錄,能夠證明中商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鄭州市××××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本案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材料供應戰略合作協議》第十一條約定:如一方不按協議執行,協商無果可依法向鄭州經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協議已經約定了以被告住所地(××辦事機構所在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該約定合法、有效,應當適用。一審法院認定鄭州市并沒有名為“鄭州經開區人民法院”的法院,故該管轄約定無效是錯誤的。高新區法院的管轄范圍包括經開區,雖無經開區法院,但根據合同關于管轄法院的約定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應當視為管轄約定有效。法院名稱不準確并不當然屬于約定不明。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將該案移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郭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杉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