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江路橋與被告九泰集團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松江路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世有、被告九泰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志宇、張玉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松江路橋與九泰集團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13民初2602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松江路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結算款1371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起計算至本金還清為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以上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3月30日為9117.05元)。2.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簽訂《路面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九泰集團將九臺東西立交橋路面改造、五商店市場丁字路口改造和城管大隊道路工程交給原告施工,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施工結束后七日內支付工程款,并約定違約方除賠償對方損失外還應按工程總造價的5%支付違約金。原告按約完成上述工程后,雙方進行了結算,并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質保期兩年,暫扣5%的工程款為質保金,質保期滿返還。質保期滿后被告未按約返還質保金,拖欠137187元。被告未按期履行支付款項,應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質保期滿計算支付至本金付清為止。
被告九泰集團辯稱,一是原告訴請質保金數額有誤,質保金額應為75775.25元;二是質保金暫未支付,系因原告方不認可雙方真實數據所致,相關責任在于原告,其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利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松江路橋與被告九泰集團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9月22日分別簽訂了《路面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以下簡稱《補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九泰集團將九臺東、西立交橋路面改造、五商店市場丁字路口改造和城管大隊道路工程交給原告施工。補充合同約定工程款合計金額為1515505元,“甲方按照乙方施工工程總價款的5%預留保修金,此筆款項待工程保修期(2年)結束后一次性返還”。雙方法人簽字并蓋有公司公章。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雙方分別于2016年8月29日、2016年9月27日結算1009674元、430056元。根據竣工驗收證書,該工程已于2016年9月30日竣工完畢并于2016年10月15日驗收合格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吉林九泰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吉林省松江路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質保金75775.25元及利息損失(利息以75775.25元為基數,從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為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利息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二、駁回原告吉林省松江路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22元,由吉林九泰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丁忠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王蔓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