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江路橋與被告九泰集團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松江路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世有、被告九泰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志宇、張玉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松江路橋與吉林九泰集團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13民初2601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松江路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結算款11549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7日起計算至本金還清為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以上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3月30日為134255.79元)。2.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簽訂《路面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九泰集團將九臺步行街瀝青路面工程交給原告施工,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施工結束后七日內支付工程款,并約定違約方除賠償對方損失外還應按工程總造價的5%支付違約金。原告按約完成上述工程后,雙方進行了結算。但被告未按約定足額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1154963元未支付。另外,被告未按期履行支付合同結算款,應支付利息至全部本金還清。
被告九泰集團辯稱,一是工程并未竣工,雙方未進行最終驗收,原告關于工程款項及利息的訴求缺乏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施工存在嚴重違約情況,1154963元并非雙方最終結算價格,原告以此數額進行主張缺乏依據。綜上可見,原告履行合同違約,且至今仍未完成工程施工。原告2017年是對于項目整體進行重新施工,而非原告代理人所稱的進行質保維修,事實情況如此,由雙方2017年結算單可見,雙方對于工程量的確認是在2017年,如果是對于項目后期質保,相關項目完工時間應在2016年,雙方不可能在竣工后一年多時間內不對項目最終結算,由監理部門提供證據可見,2016年施工為不合格狀態,所以產生2017年度重新施工,此外被告提供的針對所謂反訴的各項損失并非被告單方證據,相關合同由雙方簽訂的,付款真實存在,相關損失全部由于原告的二次施工所導致,因此相關損失應由原告承擔,按照合同約定,違約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被告該項訴請也符合法律及雙方約定,應支持。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松江路橋與被告九泰集團于2016年9月20日簽訂了《路面工程施工合同》,雙方法人簽字并蓋有公司公章。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對九臺步行街瀝青路面工程進行施工。雙方于2017年9月28日對案涉工程項目進行結算并出具書面結算單,金額合計為1154963元,本院予以認定。現案涉工程道路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吉林九泰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吉林省松江路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1154963元及利息損失(利息以1154963元為基數,從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為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利息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二、駁回原告吉林省松江路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22元,由吉林九泰集團有限
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丁忠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蔓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