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縣支行與被執行人福建中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林錦清、石艷麗、陳道泉、康玉蘭、林國棟、張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閩0427民初969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人福建中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林錦清、石艷麗、陳道泉、康玉蘭、林國棟、張莉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福建中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林錦清、石艷麗、陳道泉、康玉蘭、林國棟、張莉立即支付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8878767.37元及逾期所產生的利息。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查封被執行人財產,短時間內無法變現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縣支行與福建中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閩0427執225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6-12-29
法院: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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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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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終結沙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閩0427民初969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在具備執行條件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剩余債權。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鄧海銓
代理審判員張德浚
代理審判員張承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湯文婷
判決日期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