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本院收到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訴狀。起訴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湖北恩施清江上游環境治理及生態保護項目”招標無效;2、依法撤銷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關于湖北恩施清江上游環境治理及生態保護項目澄清函的回復”;3、依法判決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返還投標保證金191萬元人民幣;4、依法判決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支付191萬元投標保證金利息(從2018年2月26日起截止到起訴前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實際截止到執行完畢之日);5、依法判決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招標的“湖北恩施清江上游環境治理及生態保護項目”涉嫌違法,中標結果應當無效。起訴人是最低價投標單位,投標價低于所有投標人約1000萬。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及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說明,起訴人應當是可能中標人。起訴人發送澄清函回復后,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應當依據起訴人是否進行有效澄清回復評標定標,而不是違背誠信原則,以扣除投標保證金為名,強行取消起訴人中標資格。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取消起訴人中標資格嚴重違法,本次中標結果依法應當無效。二、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行為違法且構成欺詐,本次招標應當無效,上述三公司應當返還投標保證金。2017年10月23日,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發澄清函給起訴人,要求起訴人對投標相關內容進行澄清,起訴人于2017年10月26日按要求通過郵箱發送了澄清函回復。之后上述三公司又要求起訴人按照其意思作出“關于湖北恩施清江上游環境治理及生態保護項目澄清函的回復”,上述三公司承諾不扣除投標保證金。2018年2月26日,起訴人從光大銀行得知,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起訴人撤回投標文件為由要求扣除投標保證金。2018年2月28日起訴人致函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強調起訴人作出的澄清函回復是指“放棄進行投標澄清工作的意思”,不屬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撤回投標文件”,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不顧之前的保證,不理睬起訴人的訴求,執意扣除了投標保證金。三、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超出投標有效期和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扣除保證金,依法應當認定無效。2018年2月7日14:21分,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發出了“投標有效期與投標保證金延期通知”,要求將投標保證金有效期延期至2018年4月6日,起訴人沒有同意。原投標有效期屆滿后,起訴人多次協商要求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返還191萬元投標保證金,但上述公司卻一直不回復。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招標文件載明:“遞交投標材料的截止時間是2017年10月10日上午10時,投標有效期為120天?!睋耍稑吮WC金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在2018年2月6日9時59分,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要求扣除投標保證金的時間已經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超過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保證金自然無效。因此,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扣除投標保證金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無效。同時,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選擇在2018年2月7日下午14:21分向起訴人發送投標有效期和投標保證金延期通知,也應當理解為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中化建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認為起訴人的澄清回復并不是撤回投標。為此,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